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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怀萍与刘洁、张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陈怀萍。委托代理人赵广来、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洁。被告张义容。委托代理人韩加州。原告陈怀萍与被告刘洁、张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敏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怀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玥、被告刘洁及被告张义容的委托代理人韩加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怀萍诉称,2011年9月,被告刘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随后,被告刘洁一直以宾馆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还款。2014年3月21日,被告刘洁重新打了借条,约定2014年年底一次性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洁、张义容共同辩称:1、刘洁是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只收到7万元本金。2、借条未载明利息,刘洁仅收到7万元现金,3万元是好处费,被告不可能每个月给利息的。3、被告目前有书面凭证的还款11300元,还给过原告22500元的现金。经审理查明,刘洁与张义容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被告刘洁向原告陈怀萍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时效原因,被告刘洁于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怀萍壹拾万元整,定于今年年底前还清。刘洁,2014.3.21”。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洁提供银行流水一份,其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陈怀萍转账3800元、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陈怀萍转账7500元。原告陈怀萍认为上述款项为支付的利息,并主张2011年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被告刘洁称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原告陈怀萍提供的与被告刘洁的谈话录音中被告刘洁认可存在利息,并称已经支付了两年利息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录音资料及被告刘洁举证的银行流水账单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怀萍支付借款后,被告刘洁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借款数额问题,被告刘洁辩称仅收到7万元本金,因双方均确认借款系现金交付,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故本院确认借款数额为10万元。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利息约定的问题,原告主张借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5%,被告不予认可,因被告举证的还款凭证发生于更换借条之前,但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依然为10万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本院确认双方借款存在利息约定,被告举证的还款凭证视为支付更换借条前的借款利息。关于被告刘洁提出的另有现金还款的抗辩意见,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洁、张义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作为被告刘洁、张义容的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陈怀萍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洁、张义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怀萍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洁、张义容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怡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