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个体经营者,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卜某驾驶小型货车沿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西车管所某某检测站西侧约20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穿越马路的被害人栗某某撞伤,后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卜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栗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卜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140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卜某驾驶小型货车沿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西车管所某某检测站西侧约20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穿越马路的被害人栗某某撞伤,后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认定,卜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栗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卜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卜某的供述:2014年9月6日早7点50分,我驾驶轻型货车,由石家庄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西的车管所某某检测站西侧200米处时,发现有两名行人一前一后从南向北横穿马路,第一个人跑过马路,第二个人正在穿马路,当时我根据车速及距离判断,正常驾驶车辆可以从他身后过去,没成想,他看见我的车后却向后退,正好挡住了我的行进路线,我刹车不及与其相撞,当即停车,见他被撞倒在地,头冲南脚朝北,鼻梁处有血迹,拨打120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几分钟后,120车赶到。随后110警车也赶到了,我让家人随120去某某院救治伤者,我随交警处理事故,安抚伤者家属,随后我又带家属去了某某院。后来伤者经抢救无效,于9月11日死亡,经交警认定,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我共计赔付对方314000元,已经赔付到位,伤者家属也表示谅解我的行为,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9月6日早上大约8点左右,我和老伴栗某某一起准备搬家拾掇东西,我们走到某某路某某检测站西侧大约200米左右由南向北准备穿越某某路快车道,先是两个人一起站在了快车道双黄线位置,因为我的性子比较急就先行穿越了某某路北侧快车道,老伴栗某某在我身后我没有注意,我们之间的距离就是几十米。过马路后我(耳朵有点背)回头看时发现已经有人围观身后的交通事故,等我步行到那里一看,发现我的老伴栗某某躺在快车道上,旁边还停着一辆白色的货车,之后我就懵了,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具体是谁拨打的我不清楚,很快120急救车就赶到了,122的民警也赶到了那里,后来我就跟着肇事车辆的司机一起去了石家庄市某某人民医院。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