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纪绍荣与郭菊芬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绍荣,郭菊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9号原告纪绍荣。委托代理人文士印(原告之夫)。被告郭菊芬。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绍荣与被告郭菊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绍荣的委托代理人文士印、被告郭菊芬的委托代理人吴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绍荣诉称:2002年7月30日,经甘肃省彩票发行中心许可,原告在西峰区寨子乡文化站楼下开办福利彩票投注点,2009年10月17日至2011年6月21日期间,被告先后在原告的彩票点购买彩票,金额合计193718元。2009年10月29日至2011年5月23日止,先后19次,被告实际之付彩票款56500元,抵偿彩票欠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23058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答复尽快还款,但始终未兑现。2013年12月10,原告将2011年11月30日给被告发送的消息打印件,在被告家中交给被告签字。2014年1月13日,被告将所购彩票逐张进行登记汇总。后原告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现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彩票款123000元;二、被告之夫拖欠原告彩票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菊芬辩称:原告夫妇与被告原系同一大院住户,相互熟识。2010年前后,原告在西峰区桐树街开办了一家彩票站,要求被告在其处购买彩票,并承诺可以先购买试试手气,待中奖后付款。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过彩票,都是以现金形式付清了彩票款,可2011年后季,原告丈夫多次电话告知被告拖欠了他彩票款,要求被告清偿,并拿出不知何人在他处购买过的彩票作为凭据,为此被告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可原告丈夫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纠缠此事。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丈夫与其女儿到被告家中,持他们自己打印的所谓“彩票清单”,要求被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离开,因被告长期患病,为消除原告之夫的纠缠,在原告所持的清单上书写了“核算后再说”的内容,并要求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原告虚构事实,要求被告支付彩票款,但并无确切证据证实被告拖欠其彩票款12.3万元;其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项、第三十九条(五)及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原告向被告赊销彩票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现请求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30日,经甘肃省彩票发行中心许可,原告纪绍荣在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文化站楼下开办福利彩票投注点,开始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原告家与被告郭菊芬家原在同一家属院,双方相互认识。2009年后季,被告郭菊芬开始在原告开办的福利彩票投注点处购买彩票,被告有时现场购买彩票,有时预支一些款项,在电话上让原告丈夫给其代买彩票。被告预支的钱用完以后,在电话让原告丈夫代买彩票时,原告丈夫就告知被告预支的款项用完,被告如果再买彩票,就又会预支些款购买彩票,彩票中奖后,中奖款项也直接抵顶了买彩票的款项,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1年。2011年7月份开始,原告丈夫多次给被告郭菊芬发短信,以被告欠买彩票款为由要求结账,被告均未正面回应。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丈夫将以前发给被告的算账短信打印件交给被告,让被告在上边签字确认,被告在上边签了“核算后再说”字样。2014年1月13日,原告丈夫又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清算购买彩票的账务,被告便按照原告提供的清单予以了登记。后原告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遂予以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短信打印件、登记清单复印件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国福利彩票是一种无记名购买发行的彩票,彩票者购买应当向彩票销售者支付对应的价款。国务院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并且有时预存资金由被告丈夫代为购买,但双方对购买彩票的款项及预存资金均未履行相应的手续。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欠其购买彩票的款项,提供了由被告签字的短信打印件,是原告根据自己记载的账务通过短信发送给被告,要求被告进行确认,被告所回复的短信并未确认,该短信打印件上虽然有被告的签字,但被告并未明确认可该内容。原告还提供了被告手书的登记清单复印件,该登记清单虽然是被告书写,但记录的内容不能反映出被告是否欠原告彩票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所提交的短信打印件、登记清单,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郭菊芬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票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绍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纪绍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