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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许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2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7612。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许某加入一个群号为370682695、群名为“美女帅哥情爱对对碰”、有成员400多名的QQ群,并担任该QQ群的管理员。之后,为活跃该QQ群气氛,被告人许某分别使用号码为19024307和1399725843的两个QQ号,通过其住处电脑以及在上班时通过手机登录“美女帅哥情爱对对碰”QQ群,上传有宣传色情、男女性交淫乱行为内容的美女全裸图片、男女性交动画淫秽图片信息,并且还放任“美女帅哥情爱对对碰”QQ群成员发布宣传色情、男女性交淫乱行为的淫秽图片。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许某共发布美女全裸图片、男女性交动画淫秽图片等100多张。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许某在其工作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翠珠工业区三美电机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三星牌手机一部,在其住处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创兴街44号204房查获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所使用电脑、手机上的“美女帅哥情爱对对碰”QQ群聊天记录截图中有宣传色情、男女性交淫乱行为的淫秽图片12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QQ群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海尔牌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香    港审判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世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