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宗佩与李先宝、石利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佩,李先宝,石利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李宗佩。被告李先宝。被告石利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北环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佩诉被告李先宝、石利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卢金峰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