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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运芳与宁波市三江名府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芳,宁波市三江名府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芳,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宁波市三江名府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林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芳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三江名府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甬北劳中案字(2015)第1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宁波市三江名府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关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