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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郝风龙诉何小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风龙,何小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郝风龙。委托代理人王秀振,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花。原告郝风龙与被告何小花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风龙及委托代理人王秀振,被告何小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郝风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1月3日登记结婚。1993年生儿子郝俊懿。婚后被告对亲人不管不问,经常与原告发生口角、矛盾,自2008年分居至今。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严重破裂。2013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小花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称我上山赶庙不是事实,称我顾家也不是事实。我有信仰但并没有不顾家,我工作的地方离家远导致不能每天都回家,因此原告误解我胡走乱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1月3日登记结婚。1993年农历八月初十生儿子取名郝俊懿。婚后虽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鹿民一初字第1527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鹿泉区获鹿镇北登记在郝风龙名下鹿房权证获鹿字第01310052**号房产一套.夫妻共同债务:借被告父亲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并未互相交流,改善夫妻关系。特别是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称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50000元,原告主张已日常消耗,被告主张为入股财产,本案暂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风龙与被告何小花离婚。二、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北登记在郝风龙名下鹿房权证获鹿字第01310052**号房产一套归被告何小花所有。三、借被告父亲8000元由被告何小花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