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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平与陈平、刘建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平,刘建娥,陈建坤,江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09号。诉讼代表人:丁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旭微,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婷,该分行员工。被告:陈平。被告:刘建娥。被告:陈建坤。被告:江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陈平、刘建娥、陈建坤、江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0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