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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襄阳军分区襄阳民主西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吕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襄阳军分区襄阳民主西路离职干部休养所,吕国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2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襄阳军分区襄阳民主西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分区民主西路干休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民主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波,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梅光辉、雷海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辉。原告军分区民主西路干休所诉被告吕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文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5月8日作出了(2015)鄂襄城民先予执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军分区民主西路干休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先予执行费50元,由原告军分区民主西路干休所承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