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尧才与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尧才,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方尧才。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志辉、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18-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海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方尧才为与被告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尧才的委托代理人汪志辉、蔡本强,被告商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尧才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城印象公寓1幢3单元1902室房屋。原告依约支付房款3746192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迟延履行相关义务,迟至2014年6月18日才通知原告领取权属证书。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5924.3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7310.21(暂计算至2015年3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商博公司辩称,一、案涉房屋的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通知办证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就逾期交付房屋问题,被告已向原告按照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二、合同约定的办证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被告未按约履行。但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的损失,已足以用被告已支付的按日0.02%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弥补。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法院应当予以调整,被告无需支付该段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三、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且双方对违约金金额存在争议,需由法院进行判决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月22日,方尧才与商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为杭州市江干区东城印象公寓1幢3单元1902室,设计用途一般住宅,总价款3746192元;商博公司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方尧才,约定日期起90日内交付的,商博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仍不能交付且方尧才不退房的,商博公司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方尧才支付已付房价款0.01%的违约金;等等。方尧才按约支付了房价款。2014年2月26日,商博公司向方尧才退还了面积差额款2851元。商博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通知方尧才于2014年6月18日前往领取办证相关资料。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尧才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产权证的通知、商品房交接书、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方尧才与商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博公司未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方尧才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清楚,按照合同约定,商博公司应按日向方尧才支付已付房价款0.01%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商博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其应承担每日0.02%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每日0.01%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每日0.03%,超过了方尧才的实际损失,法院应当酌情调低。本院认为,商博公司就案涉商品房同时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其应同时承担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双重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尚属合理。本院对商博公司要求调低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辩称不予采纳。经计算,商博公司应当承担的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65924.37元【3746192元×0.01%×331+(3746192-2851)元×0.01%×112】。方尧才诉请商博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损害赔偿。商博公司因违约需向方尧才支付违约金,系违约后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合同义务本身,商博公司至今未支付违约金,不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方尧才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尧才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65924.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方尧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2.5元,由原告方尧才负担人民币79.5元,被告浙江商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3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