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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运飞与费红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运飞,费红磊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谢运飞,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费红磊,男,36岁,汉族,(群利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运飞与被告费红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运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1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原告谢运飞负担。审判员  王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