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运飞与费红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运飞,费红磊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谢运飞,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费红磊,男,36岁,汉族,(群利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运飞与被告费红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运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1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原告谢运飞负担。审判员 王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