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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中宝诉被告陈世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宝,陈世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许中宝,男,出生于1966年,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被告陈世喜,男,出生于1973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中宝诉被告陈世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中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许中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中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许中宝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