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中宝诉被告陈世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宝,陈世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许中宝,男,出生于1966年,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被告陈世喜,男,出生于1973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中宝诉被告陈世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中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许中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中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许中宝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