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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京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京瑞,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33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京瑞,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6号楼旁办公楼。再审申请人王京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8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京瑞申请再审称:第一,王京瑞已于2007年8月31日结清了与国豪物业公司2003年至2007年的物业费,原审判决王京瑞归还国豪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王京瑞未和国豪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国豪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国豪物业公司已经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和王京瑞达成了和解协议,王京瑞同意放弃其他要求,只需国豪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15228.5元退还即可。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开庭前,依法向王京瑞邮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后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拒收”;原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依法向王京瑞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后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拒收”;2013年3月28日,国豪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海民初字第8259号民事判决,2013年6月8日该案强制执行完毕;2015年3月17日,王京瑞与国豪物业公司签订《情况说明》,国豪物业公司认可多收取王京瑞物业费及供暖费共计15228.5元,王京瑞“同意放弃其他要求,只将凭证上已缴纳又被执行的费用退还即可”,经查,王京瑞已收到国豪物业公司退还的15228.5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王京瑞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王京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生效后,王京瑞与国豪物业公司就原审所涉及的物业费问题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王京瑞主张其已向国豪物业公司缴清了2003年至2007年的物业费,但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王京瑞认可其系北京市某区某村街1号某小区6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业主,但否认与国豪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并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王京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京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