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俊婷与张瑞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婷,张瑞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张俊婷。被告张瑞卿。原告张俊婷与被告张瑞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瑞卿驾驶的冀F×××××号起亚牌轿车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瑞卿驾驶的冀F×××××号起亚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