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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平与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宁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平,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张进久,男。被告宁爱华,女,45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未到庭,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