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洪庆圭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24号申请人洪庆圭。申请人江娟梅。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洪庆圭与江娟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洪庆圭与江娟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江娟梅一次性赔偿洪庆圭各项损失人民币56802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二、履行方式:江娟梅已于2015年3月6日向洪庆圭支付医疗费27802元,余款人民币29000元,于2015年6月13日前支付给洪庆圭。三、江娟梅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洪庆圭不得再就此事向江娟梅及湘E8MM**小型汽车的车主刘艳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