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立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神木县西沟乡新圪嶗煤矿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立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某某化工有限公���,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某某,该矿矿长。上诉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4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某某煤矿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故本案已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1、本案原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开庭审理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被上诉人以及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文件载明被上诉人系煤矿技术改造、资源整合被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同时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承担被上诉人的全部债务。上诉人同时请求原审法院追加或变更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但原审法院却不开庭也未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处理,而径直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原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在本案诉讼期间通过资源整合虽被注销,但注销后设立某某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的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原审法院以原某某县某某乡某某煤矿被注销为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系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