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标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标,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马标。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先,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标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马标负担。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石汉生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