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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德谷与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谷,张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黄德谷。被告:张春英。原告黄德谷与被告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张春英向原告支付煤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4月16日被告张春英向原告黄德谷购买煤炭,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万元货款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德谷支付货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春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