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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宏超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宏超,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超,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晓东,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晓东,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王宏超因与被申请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宏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