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唐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刘伟,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桂平市。原告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桂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谢红钊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在广东务工相识谈婚,同年8月同居生活,2004年9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8日生育长子唐某1,2005年2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2。2007年8月开始,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规劝被告不要参与赌博,被告表示悔改,但背后还是继续参与赌博。特别是2012年底开始,被告不但拿原告的钱去赌输掉,在外面还借了高利贷去赌博,被追债上门追债的人恐吓原告及孩子。当原告问及被告所欠的赌债及教育被告改过自新时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12月13日发生争打。同年12月16日,被告私自收拾衣物及生活用品离开原告家。原告将被告的所作所为告知被告家人,让被告家人劝导被告,但被告的家人不分青红皂白地责骂原告。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从未悔改,长期夜不归家,对孩子的病痛及生活从不关心过问,严重影响家庭及孩子。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唐某1,次子唐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2、经核对原件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被告潘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在广东务工相识谈婚,同年8月同居生活,2004年9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8日生育长子唐某1,2005年2月9日生育次子唐某2。2007年8月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谈婚,己成家育儿,夫妻感情已建立。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发生矛盾而闹离婚。但未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桂健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谢红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