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民申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与王立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15楼。代表人:彭荣汉,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廷麒,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家学,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晓。委托代理人:王业强,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佩衡,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南宁重型机器厂,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王立晓、一审第三人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黄邦业审判员黎天斌代理审判员黄少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