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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卢昌新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于怀集县中洲镇,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个体户,住怀集县中洲镇中洲市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忠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下午怀集县公安局民警与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怀集县中洲镇中洲街一巷3号永和堂药店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卢某某在该店销售的壮腰强肾王、虫草延时胶囊等多种没有许可证编号的药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壮腰强肾王、虫草延时胶囊两种药品检出含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及妻子覃某平在怀集县中洲镇一巷3号经营永和堂药店。2014年7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向他人购买壮腰强肾王、虫草延时胶囊等多种没有许可证编号的药品,并放到该药店销售。2014年11月6日下午,怀集县公安局民警与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并查获壮腰强肾王、虫草延时胶囊等药品共15盒。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壮腰强肾王、虫草延时胶囊两种药品均检出含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覃某平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及按假药论处的涉案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某的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