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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XX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王XX。被告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鹏,该公司客服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雅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