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家鹏、黄婵英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计划生育局,刘家鹏,黄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林旭,局长。被执行人刘家鹏,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黄婵英,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金平区计划生育局向刘家鹏、黄婵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刘家鹏、黄婵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4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居住房产,所查封的居住房产暂未具备拍卖条件,又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居住房产,所查封的居住房产暂未具备拍卖条件,又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卓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