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黄建芬诉李玉才、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芬,李玉才,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芬,女,196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大中村委会。被执行人李玉才,男,1978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昙华乡昙华村委会。被执行人华国强,男,196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镇碧么村委会。本院在执行黄建芬诉李玉才、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玉才已清偿申请人黄建芬借款,申请人黄建芬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