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王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王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王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负责人:程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芬,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范小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王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