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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增某某诉被告多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某某,多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增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生格乡。法定代理人:更某某,藏族,青海省海州州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升格乡。被告多某,男,藏族,天峻县快尔玛乡牧民,现住天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增某某诉被告多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增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更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更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增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某某承担。审判员 洛 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