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吾买尔?肉孜与陈传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买尔·肉孜,陈传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吾买尔·肉孜,男,维吾尔族,55岁,农民。被告陈传清,男,汉族,45岁,自由职业。原告吾买尔·肉孜诉被告陈传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 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