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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开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菊,邓丽霞,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开菊。被执行人:邓丽霞。被执行人:韦君(又名韦东林)。本院(204)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君(又名韦东林)位于肥东县的房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