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九架车村7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7XXXX。法定代表人钟绍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吐鱼村。组织机构代码:70968XXXX。法定代表人苏晓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四川明鑫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