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励申请执行钱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孔励,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涪城区。被执行人:钱安良,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孔励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安良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钱安良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