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左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凤凰山路8号。负责人:张正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齐飞、吴健,该行员工。被告: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综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左腾,该公司经理。被告:左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左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一、立即查封被告抵押的房地产;二、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额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法查封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等被告1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房地权枞阳字第××号房产及枞国用(2013)第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被告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车牌号皖H×××××江铃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