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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赵玉忠、赵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赵玉忠,赵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忠,1964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赵娣,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忠之妻。委托代理人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赵玉忠、赵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人民陪审员  李 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