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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婷与奎洪波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女。被执行人奎洪波,男。申请人李婷与被执行人奎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通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洪波应给付李婷孩子2015年的抚养费6000元,并返还夏利车的行车证,给付各项补偿款269315元,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二分之一,并承担执行费403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5年抚养费、及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