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谭文胜与江惠春、罗斌、罗鑫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文胜,江惠春,罗斌,罗鑫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文胜,男。委托代理人:范远,湖南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惠春,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斌,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鑫,男。以上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谭文胜因与被申请人江惠春、罗斌、罗鑫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谭文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