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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安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安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27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14916380-1。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茹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安学,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安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晶晶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