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劲与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劲,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杨劲,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夏徐,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274-9。法定代表人王雨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理,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劲与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劲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熠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