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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王志宽、赖欣梅、黄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志宽,赖欣梅,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罗米力。被执行人王志宽。被执行人赖欣梅。被执行人黄河。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志宽、赖欣梅、黄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宽、赖欣梅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民乐村1、2组7栋的房屋;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河、王志宽、赖欣梅名下的车辆以及被执行人黄河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新村河边街的房屋,但上述房产和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