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班哲海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哲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5号罪犯班哲海,男,59岁(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哲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班哲海未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高刑复字第74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班哲海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班哲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班哲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班哲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班哲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班哲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班哲海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班哲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哲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