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经理被告:吕某,农民,原告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