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负责人秦强,行长。被执行人杨春华,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依法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杨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春华应偿还贷款本金78019.77元及利息9143.3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一、终结本院(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木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