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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某甲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086号原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秀梅,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其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因为家务琐事闹矛盾,被告于2011年4月份外出不知去向,目前下落不明。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于8月13日婚姻登记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孩子的情况;冠县柳林镇乔庙村民委员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文燕君、李金柱、乔广林、林松海、靳灵臣、吴秀环证言,证实被告2011年4月份外出,从此下落不明事实。以上证据已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务琐事经常闹矛盾,被告与原告分居超过二年,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二人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二人所生孩子应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期间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文某离婚。原被告所生子杨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秋波代理审判员  李洪辉人民陪审员  罗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