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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泓清、马生妹、陈沛华、陈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泓清,马生妹,陈沛华,陈永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宋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纪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泓清,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马生妹,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陈沛华,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某中学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陈永标,,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某中学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泓清、马生妹、陈沛华、陈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