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幼明与吴金发、吴美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幼明,吴金发,吴美妹,林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594号申请执行人林幼明,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金发,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美妹,女,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宝英,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幼明与被执行人吴金发、吴美妹、林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2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林显清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三层楼房壹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另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林显清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三层楼房壹幢,申请执行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巨大,暂不宜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灿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