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先锋与库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锋,库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3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先锋,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库起,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正阳县。关于杨先锋申请执行库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库起之妻韩素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库起之妻韩素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账户(账号:621700257000****664)上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