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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泽民与王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民,王家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杨泽民。被告王家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民与被告王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泽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泽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原告杨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