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泽民与王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民,王家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杨泽民。被告王家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民与被告王家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泽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泽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原告杨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