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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霍天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天成,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3816号申请执行人霍天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孟华,女,汉族,系沈阳哈派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霍天成与被执行人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