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确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丽恩与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确字第57号申请人:于恩利,女,汉族,1977年8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刘中华,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冷艳辉,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刘中华、冷艳辉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恩利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