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萍与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萍,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刘建萍,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屠小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萍诉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