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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萍与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萍,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刘建萍,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屠小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萍诉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